为了适应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的需要,加强师资队伍和教学基本建设,增强全体教师的工作责任感,保证教学的中心地位,使全校的教学及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特制订本工作规范。
第一章 教师的政治思想修养
第一条 教师应该了解党的理论方针政策,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刻苦钻研业务,主动承担教学任务,勇于开拓创新,积极做好本职工作。
第二条 教师必须坚持正确的教育思想,不断改革专业课程体系,优化教学内容,革新教学方法。严谨治学,精心施教。努力做到爱护学生,教书育人、以身作则、为人师表、关心集体、团结协作,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第二章 教师的岗位培训
第三条 新任教师均须参加教师岗位培训,了解教师的职责和义务,认识高等学校办学规律。
第四条 新任教师参加教师岗位培训,主要学习《高等教育学》、《教育心理学》、《大学教育法》、《高等学校教师教学工作规范》、《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课程,获得合格证书者,方有资格担任教学工作。
第三章 教师任课的资格
第五条 担任课程主讲的教师应具有讲师(或相应中级专业职称)以上职称,助教及非教学系列职称的人员担任主讲教师,要根据本规范和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六条 教师开新课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教师对本学科领域做过较系统的工作,积累了一定数量的资料。
(二)提出了符合专业要求的教学大纲和教学实施方案。
(三)具有中级相应专业职称的本科毕业生,属于第一次担任主讲教师,必须由主讲本门课程的副教授(或经教研室主任)推荐。
(四)助教,须经过岗位培训,分别辅助开展过一学年的课堂教学和实践教学,经过主讲教师推荐和领导考核批准后,可在主讲教师的指导下,适当地担任部分章节内容的课堂教学或部分的实践教学任务,直到独立主讲课程。
(五)开新课或新开课的教师在接受任务之前,必须经教研室选择有代表性或关键性的章节,进行至少两学时的试讲,同行教师评议合格,经教研室推荐、学院(部)领导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安排教学任务。
(六)教师应逐步经过计算机知识和应用的培训,以适应在教学中推广应用计算机辅助教学的发展形势。
第七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应担任主讲任务:
(一)未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的青年教师(非师范专业毕业生);
(二)对已开课程辅导过、或虽辅导过,但效果不好,不具备讲课能力者;
(三)对实践教学内容较多的课程,不能指导实验或实验技能较差者;
(四)已开课程教学质量评价不合格又无切实改进者;
(五)对新开课程内容未能掌握,缺乏准备者。
第四章 课堂教学
第八条 教学大纲是教师从事教学工作的基本文件,是检查教与学的质量标准,不得随意更改。确实需要变更的,必须办理审批手续。
第九条 每门课程必须根据教学大纲要求,经由教研室研究、讨论慎重选用或编写教材,任课教师不得随意变更。任课教师还应指定与教材匹配的中外文必读书目、辅助教学用书和参考资料,精选练习题、思考题和课堂讨论题,指导学生课内外学习。
第十条 任课教师要根据教学大纲制定教学进度,经教研室主任审核、学院院长批准,开课前报教务处备案(一式四份一教务处、学院(部)、教研室、教师本人各一份)。
第十一条 任课教师备课,应根据教学大纲要求认真钻研教材,大量阅读参考文献资料,选作必要的习题。
第十二条 任课教师在开课前必须充分了解和熟悉本课程与专业和相关学科的联系、学生的基础,了解先行课的教学情况和后续课的要求,处理好课程间的衔接。备课时要充分考虑本课程内容的特点,把知识科学地传授给学生,培养学生的智能,开发学生的智力。内容要少而精,要因材施教。
第十三条 教师在授课前要完成开课的1/3讲稿。每讲授一章之后,应有小结和记载,内容包括:教学内容及体系、问题及解答、教法及艺术、重难点教学法、经验与教训等。讲稿写法要规范,根据教学大纲、教材和教学对象的变化情况,要及时对讲稿进行修改、补充或重写。
第十四条 教案包括下列内容:每两学时教学的目的和要求、内容提要,对重、难点的处理方法;教学环节及时间分配;实施步骤及教学方法;课外作业、课外活动安排等。
第十五条 每一次课堂讲授教师应按教案实施,做到讲稿完整、内容更新、概念正确、条理清楚、进度适中、突出重点、讲清难点、选例典型、论证严密、逻辑性强、语言生动、启发思维。经常了解教学效果和对教学的意见,及时调整和改进教学。
第十六条 要积极采用现代化教学手段,做到直观教学和抽象思维相结合,板书要工整规范,时间分配要合理。教师要不断更新教育教学观念,积极思考和推进教学改革,废止灌注式、填鸭式教学,要采取讨论式、研究式,少讲多练,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
第十七条 教师上课必须衣着整洁、仪态端庄。
第十八条 教师要树立良好的教风,严格执教,严谨治学,按时上下课,不迟到,不提前下课或推迟下课。教师应指导、帮助学生树立良好学风、端正学习态度、遵守学习纪律。上课期间要严格考勤,注意考核学生的到课率、听课率和教学效果。
第十九条 助理教师与新聘教师要与主讲教师密切配合,按时跟班听课,上好习题课、讨论课,认真辅导答疑。联系学生,及时向主讲教师反映学生的学习情况和对教学的意见。
第五章 习题课和讨论课
第二十条 主讲教师应根据教学大纲提出习题课的具体要求及选题原则备好课。
第二十一条 助理教师要充分备课,写好讲稿和教案。精选概念性、综合性强的典型题目作为示范题,充分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和学生的主体作用,启发诱导学生,培养学生独立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二十二条 主讲教师对讨论课要有明确的目的要求、选题方向和原则。对讨论课要精心策划和组织,培养学生的组织能力、理论分析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六章 课外指导
第二十三条 课外指导的重点是组织学生开展课外科技活动,从而提高学生的自学能力、养成良好的自学习惯。开展科技活动,包括组建兴趣活动小组、指导学生制定自学计划和阅读国内外文献资料,使学生掌握学习规律和学习方法。
第二十四条 对课程的重要章节要开展有目的有计划的答疑教学辅助环节;辅导答疑要定时间、定地点,并向学生公布。对学生提出的普遍性问题,可以通过教务处安排时间和教室进行专题集体辅导。对个别答疑或集体辅导,辅导教师要记录情况,供主讲教师参考。
第二十五条 对课程的重、难点内容,教师要安排对学生的质疑,帮助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和了解平时疑问较少的学生的学习情况。主讲教师要担任答疑任务,密切师生关系,及时掌握教学情况。
第七章 作 业
第二十六条 根据教学大纲要求布置课内外作业,要求学生课内作业课内完成,课外作业要按时交。作业的目的是加强对学生的训练,帮助学生准确掌握原理、定律、概念,强化学生的思维能力。
第二十七条 作业是考核学生成绩的依据之一,要求学生独立认真完成,教师要认真批改,并登记成绩,不合格的作业,应要求重做。
第二十八条 教师原则上应全批全改作业,以了解学生学习情况。
第八章 考 核
第二十九条 必修课、限选课、任选课都应进行考核,以检查教学情况。考核时间和地点由教务处统一安排,教师不得自行安排或不按教务处安排组织考试。
第三十条 考核的方式方法由主讲教师提出方案,由教研室审核报教务处批准。
第三十一条 公共课考核要有试题库,期末考试要用试题库命题,课程实行教考分离,统一命题,其难度、深度、广度符合教学大纲要求,评分标准严格合理。
考核课程分工管理:(1)理科教学部、思政部、体育部和公共外语教研室负责主要基础课;(2)学院负责专业课、专业基础课课程考核,成绩由教务处统一管理。
第三十二条 除了口试和写心得体会以及论文以外,期末考试应拟定A、B卷,学生单人单行就座,以“S”字形发放试卷。监考人员要严格按学校规定进行监考,严格清场,严格考场纪律,坚决杜绝舞弊。发现学生舞弊,应立即制止、取消其考试资格,并及时报教务处处理。
第三十三条 教师要认真组织学生进行系统复习,但不允许泄露试题。各教学单位要全力以赴,进行动员和组织工作。在复习考试期间全校各级组织要以考试工作为中心开展领导、管理和服务工作,全校上下一致努力,共同做好教学验收工作。
第三十四条 成绩评定要公正、公平、客观。评分过程要严格执行评分标准,杜绝人情分。
期末考试后三天内,主讲教师把平时成绩,期末考试成绩以及总评成绩报课程承担单位,各教学单位教学秘书负责审查并交单位负责人签字后,将原始成绩报教务处。任课教师还应提交学期教学总结和试卷分析情况。所有课程考核的成绩,使用百分制。
第九章 实践教学
第三十五条 实践教学包括实验、实习、实训、设计(论文)和综合训练等环节,是高等教育极为重要的教学环节,工程训练中心和各学院、部应编写实践环节教学指导书,指导教师必须熟练掌握其内容和方法,认真备课,并提前作好各项准备工作。
第三十六条 指导教师要严格要求学生,实验前要认真检查学生预习情况,合格者方允许时行实验;实验过程中,要求学生严格按规程进行操作,仔细观察、记录,及时掌握学生的操作情况。结束时,要检查实验数据和结果,以及仪器设备的完好程度和仪器使用记录,方能让学生离开实验室。
第三十七条 指导教师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编写实习指导书,制定各考核内容和标准,认真落实实习内容、时间和单位(地点),制定实习计划和实施方案。任课教师要写出符合规范的讲稿。
第三十八条 实习计划应提前三个月交教务处。指导教师按有关规定配备。实习结束后,指导教师要组织学生进行思想和业务总结,并提交教学实习工作的书面总结。
第三十九条 指导教师要深入现场指导学生学习,了解实习计划执行情况。教师要指导学生进行实习整理实习记录和数据,并考核学生的实习成绩。实习结束后一周内,交学生成绩和教学总结。
第四十条 根据教学计划的要求,某些课程进行实训。实训指在规定时间(一周或几周),集中训练某一课程技能的实践操作,实训要求由学院(部)提出具体的教学要求,实训时间及编写实训指导书。拟定考核方式、评分标准,要求对每位学生进行考核,并给成绩。
第四十一条 课程设计和综合训练是专业课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课程学习的进一步深入,对学生科研能力初阶段的综合训练。任课教师应提出课程设计的题目,经学院主任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向学生下达任务书。
第四十二条 学生开展课程设计或综合训练,指导教师必须坚持在场,对学生进行严格训练。同时还要大力加强答疑和质疑。
第四十三条 课程设计或综合训练完成后,学生应提出设计报告,指导教师根据学生平时和设计的情况评定成绩,一周内将成绩学生报所在学院,成绩由教务处统一管理。
第十章 毕业实习和毕业设计(论文)
第四十四条 各学院应提前报送每届的毕业实习计划,并向学生公布毕业设计(论文)题目,学生根据公布的题目自主选题,也可自定题目,并将所选题目反馈给学院,由各学院将学生选题情况汇总后交教务处备案。指导教师根据学生选题情况向学生下达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
第四十五条 指导教师要认真指导学生,定期检查和进行答疑,全面掌握毕业实习和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进度和质量,开阔学生思路,启发学生全面考虑问题,指导学生查阅资料,鼓励学生开拓创新,全面训练学生思想方法、思维能力、技能技术、科研方法和能力,培养学生综合分析能力和独立工作能力、培养学生严谨的科研作风。
第四十六条 在毕业实习和毕业设计(论文)阶段,指导教师要及时指导学生毕业设计,或指导学生撰写毕业论文。
第四十七条 严格按评分标准评定成绩,优秀论文原则上控制在毕业设计(论文)总人数20%以内。各专业的毕业论文由所在学院统一保管,优秀论文要长期保存,一般性的论文保存期为五年。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0年9月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