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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5-12-29 [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对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的宏观管理,扩大高等学校依法办学的自主权,加快学科、专业结构的调整步伐,增强高等学校主动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能力,推动我省高等教育健康稳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12号令《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教育部《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等学校的本科专业设置和调整,应适应国家和我省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遵循教育教学规律,正确处理社会需求与办学能力、数量与质量、近期与长远、局部与整体、特殊与一般的关系。
  
第三条 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和调整要服从和服务于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实际以及高等教育整体发展的要求,要有利于形成合理的专业结构和布局,提高总体效益,确保教育质量;有利于学校形成专业优势,办出特色;有利于增强高等学校主动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能力,促进高等教育协调发展。
  通过现有专业扩大招生、拓宽专业服务方向或共建、合作办学等途径,能基本满足人才需求的不应再新设置专业。
  
第四条 高等学校的本科专业设置和调整,应符合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及有关要求,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章 专业设置条件
  
第五条 高等学校设置和调整本科专业必须具备以下基本要求:
  (一)符合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学校发展规划。高等学校新设或调整专业时,须认真做好人才需求预测,要充分论证新设或调整的专业对本校、本地区人才培养工作和学校可持续发展所产生的影响。
  (二)有学科专业建设发展规划、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教学计划和其它必需的教学文件。
  (三)能配备完成该专业教学计划所必需的教师队伍及教学辅助人员。
  (四)具备该专业必需的实验室及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实习场所、教室等办学基本条件。
  (五)新设专业一般应有已设相关学科专业为依托。
  
第六条 新设专业应有一定的规模效益,每年专业年招生规模一般不少于60人(特殊专业如艺术类专业除外);
  
第七条 高等学校的本科专业设置实行总量控制。本科院校年度增设专业不超过3个。近3年新设的本科院校(包括独立学院)年度增设本科专业数不超过6个。
  连续3年毕业生就业率低于全省平均水平的院校,其新增专业数要严格限制。同时,高等学校要对本校就业率偏低的专业进行调整、停办、直至申请撤消。高等学校每主动申请撤消一个已设专业,可在年度新增专业中相应多设一个专业。
  
第八条 设置高新技术类专业,设置与我省经济建设紧密结合的应用型专业,设置跨学科交叉学科专业,设置应用文科专业和新兴人文社科专业,设置使用信息科学等现代科学技术提升、改造传统学科的专业,设置社会需要且紧缺的冷门专业、设置面向艰苦行业的专业、设置服务“三农”的专业,应给予扶持和倾斜。
  
第九条 对于医学类、相关医学类、药学类、中医类、中药学类本科专业的设置,分别按照《教育部、卫生部关于举办高等医学教育的若干意见》(教高[2002]10号)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中医药教育若干问题的意见》(国中医药办发〔2003〕4号)文件要求办理。
  
第十条 高等学校原则上按其属性分类设置专业,以形成优势和特色。根据社会需求与办学能力可适量设置学校分类属性以外的专业。
  
第十一条 基本办学条件未达国家规定标准或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未能通过的高等学校,不得增设新专业。
 
                          第三章 专业设置权限
  
第十二条 本科专业设置的权限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由高等学校、省教育厅和教育部行使。
  (一)高等学校在教育部公布的本科专业目录内设置、调整专业,须报省教育厅并经省教育厅组织专业评议审核后,报教育部备案。
  (二)高等学校设置、调整本科目录外的专业、教育部控制的其它专业,由省教育厅按规定程序组织专家论证、评议并提出意见后,报教育部审批。
  (三)省教育厅负责全省高等学校专业设置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工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学校发展规划和办学条件,以及现设学科专业特点确定各所属高等学校优先发展的学科专业范围;根据全省专业布点等情况公布限设专业名称。
 
第四章 专业设置申报程序及内容
  
第十三条 本科专业评议和审核每年进行一次。各高等学校应于每年9月底前将下一年度新设专业有关材料按照教育部控制专业一式10份、其他专业一式5份的数量上报省教育厅高教处。
  
第十四条 由省教育厅审核、评议的专业和教育部审批的专业,学校应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学校申请新增专业的正式文件,附“高等学校新增普通本科专业备案表”(见附件1);
  (二)学校学科专业建设发展规划;
  (三)需备案或审批专业的“申请表”(见附件2);
  (四)专业人才需求论证报告,说明设置或调整专业的主要理由和其它情况;
  (五)需审批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
  (六)对申请表栏目中教师基本情况和办学条件等的补充说明材料,其中教师基本情况按照附件3的格式填报,学校需提供表中所列教师的教师资格证复印件(加盖申报学校公章予以证明),原件备查;
  (七)增设专业数超过3个的理由及其他补充说明材料。
  上述书面材料,第(一)、(二)项每所学校只需提交2份;第(三)至(七)项按第十三条要求的份数提供。
  
第十五条 目录外新专业的论证应着重对设置该专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说明,学校除了要提交第十四条要求的材料外,还需提交专家论证报告和专业介绍。专家论证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拟设专业名称的科学性、规范性分析;
  (二) 对拟设专业人才需求的分析;
  (三) 拟设专业与国内外相关或相近专业比较分析;
  (四)拟设专业的培养目标、基本要求(主要指知识、能力、素质结构)、主干学科(或主要学科基础)、主要课程、修业年限、授予学位;
  (五)拟设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
  (六)拟设专业的办学条件分析;
  (七)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情况。

                        第五章 专业设置和管理

第十六条 省教育厅委托江西省高等教育评估所具体负责以下工作:按本办法的规定,对省内高等学校申请设置的本科专业进行评议、实地考察,提出评议意见;协助省教育厅对高等学校新设专业进行检查和评估,监督检查各高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执行情况;研究学科专业发展、咨询学科专业结构与布局、调整。
  
第十七条 高等学校要加强专业设置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建立专业设置管理评估机制,开展对专业设置、调整的评审,促进专业建设的健康发展。
  高等学校的专业设置评议机构由学校负责人和有关专家组成,负责审议本校专业建设规划、新增专业以及专业建设和管理工作。学校向教育主管部门申请新增专业,须经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论证,其中校外同行专家应不少于2人。
  
第十八条 省教育厅对所属高等学校的专业设置工作实行指导、检查和评估。高等学校要建立专业申报材料的存档备查制度。
  
第十九条 省教育厅对高等学校所设专业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评估。对管理混乱、教学条件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质量无法保证的专业,省教育厅将区别不同情况,作出限期整顿、暂停招生、或撤销专业处理。
  
第二十条 省教育厅及高等学校要定期向社会公布学校专业设置信息。未经批准或备案的专业不得安排招生。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西省普通高等学校。
  
第二十二条 江西省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审批、备案和评议工作,由省教育厅高等教育处具体负责。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和修改。